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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食堂监管实施办法

时间:2019-04-04 14:00:2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渝教建〔2012〕32 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企业服务和学校监管行为,有效管控食堂经营服务,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严防食物中毒等群体性事件发生,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确保安全、强化管理、改善服务、提升品质、兼顾效益、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维护餐饮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和餐饮服务企业的良性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参与食堂经营服务托管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由后勤处代表学校(以下简称甲方)履行监管职能,对食堂经营服务企业进行全方位管控。

 

第二章 综合统筹管控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建立健全托管食堂的各类内控制度、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培训机制等。

第五条 严格执行托管协议约定的定价标准和核价机制、经营范围许可。严格执行“刷卡售餐”制度,与消费者之间不得使用现金交易,只能通过甲方认可的收费系统进行结算。不得出现擅自转租转让行为。

第六条 严格遵守约定的开业和停业及营业作息时间,禁止向学生公寓提供外卖配送服务。

第七条 严格执行烟道清洗规定。乙方必须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1日前完成烟道清洗,并向甲方报送清洗结果。

第八条 严格遵守学校资产管理规定,爱护学校交与使用的设施设备,及时维护维修更新。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到公共区域如:天然气、消防、下水管道、烟道等设施设备,要按相应的比例据实分摊维护维修费用。

第九条 严格按照要求承担学校大型活动的基本保障职能,服从学校安排,配合做好各类应急餐饮保障。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乙方企业轮流负责每年的迎新、军训、假期值班及其它大型或专项活动的餐饮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积极参加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等,积极配合上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安全风险管控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总体要求。坚决杜绝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出现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人及以上食物中毒,或2次以上消防事故,甲方可以无条件终止托管合同,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涉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承担所有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物资定点采购制度,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在市教委后勤协会入围的企业名录中确定。严禁采购来路不明、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以及危及食品安全的主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散装食品、蔬菜等。

第十三条 规范建立食堂物资采购台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留样记录,剩菜剩饭销毁记录,规范贮藏食堂餐饮物资。不得有未经检查验收的食品及原材料直接进入加工、销售环节。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杜绝一切消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得随意动用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未经同意取用消防水。因消防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相应损失外,将直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

第十五条 定期对用能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水及燃气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堂主要区域建立“明厨亮灶”的要求,配置覆盖厨房、库房、售卖等区域的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30天。

 

第四章  生产过程管控

第十七条 食品加工流程必须符合规范,粗加工、精加工分区操作,禽、肉、鱼、蔬菜分区加工。严禁制作加工销售严令禁止经营的凉菜项目,凉菜加工及凉菜间卫生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严禁出售未熟或夹生食品、变质变味食品、过期食品等。坚决杜绝食品混装、生熟不分;不得将新旧食品混合加热;食品加热不得超过两次,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出售食品的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含凉菜)品种必须与实际出售食品相符,留样时间、份量必须达标,留样制度必须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重庆市教委对主要食品的限价要求及原材料配比标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其它专门人员对饭菜(含小吃,小炒等)质量、份量、荤素比例进行的抽查。

第二十一条 出售的饭、菜中不得有虫、苍蝇、老鼠屎等异物。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售卖,封存备查,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第二十二条 严格做好所有餐炊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工作,做到消毒后的餐炊具、工用具规范保存。对刀具等具有伤害性的工具,须单独上锁保管。

 

第五章 卫生环境监管

第二十三条 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认真执行门前三包,对所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应达到物业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积极主动配合参与创文、创卫、控烟禁烟等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四害”“病媒”防治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优良传统和校园文化的宣传工作。严禁超越食堂规定的加工区域或售饭位置,摆摊设点或占用公共区域加工出售食品;禁止擅自悬挂、张贴标语标牌、价格牌;严禁擅自组织散发传单,促销、展销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规范管理要求,做好操作间各种设备、货架、物资摆放;做好前厅桌椅、地面、门窗、栏杆、楼梯间、卫生间、洗手盆、垃圾桶(箱)、操作间地面、地沟、灶面、水池、货架、操作台、餐(工)用具、冰柜等的清洁卫生。

第六章 员工行为监管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高校育人要求,切实加强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效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服务技能学习等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加强员工个人行为管理,员工个人物品、工作服、茶杯、餐具等规范存放。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工作牌,口罩、一次性手套等;定期修剪指甲、整理头发;严禁穿拖鞋、背心、打赤背、赤脚等行为,上班时间不得佩戴首饰、手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员工服务行为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培训,营造文明就餐环境和文明经营行为,端正员工服务态度,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用语,严禁出现大声叫卖,高声喧哗,敲打餐具等不文明行为;不得出现起哄吵架、打架斗殴等现象。

第三十条 加强员工遵纪守法教育,不得有黄、赌、毒、聚众滋事、邪教宣传、舆情传播、非法集会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校控烟管理规定,严禁在非吸烟区(操作间、售卖间、就餐大厅、员工宿舍等地)吸烟或乱扔烟头。

第三十二条 加强员工宿舍管理,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不得出现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存放废弃物品、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现象。

          

第七章 激励考评机制

第三十三条  按照“奖优惩劣、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设置管理工作专项费用,该费用来源于日常管理中对各乙方企业收取的违约金,用于表彰奖励优秀企业和个人,以及开展员工培训、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按照管理与考核分离的办法,每学期由学工部组织对餐饮服务企业进行师生满意度调查,若连续两次排名为最后一名且满意度未达到70%的餐饮服务企业,学校有权终止其托管经营合同。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监管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发挥市场监督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学校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根据食堂专管员每天巡查情况、学校每周食品安全例行检查情况、每学期学生满意度测评情况、保卫部(处)消防安全巡查情况及后勤监管每年度考核排名情况等,强化监管、考核结果的运用,同时作为下一轮授权委托经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检举揭发乙方企业或职工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师生员工,学校将参照《重庆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食堂聘用员工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在一学期内违反托管协议或本办法的有关条款3次以上者,学校有权责令受托企业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作为《食堂经营托管协议》的附件,与经营托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从签订经营托管协议之日起生效。

 

附件:重庆科技学院食堂量化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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