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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能源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4 15:40:29  作者:  点击:[]

 

重庆科技学院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用能行为,加强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指电力、天然气及自来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学校能源管线用能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用户)。

第四条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节能规章制度以及奖惩措施等。

第五条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兼任,成员为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卫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办公室、校工会、校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

第六条 节能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节能办公室主任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节能办公室在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落实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能源(计量、运行)设施管理、能源使用管理、用能收费以及节能改造项目的考察、评估、论证、立项及检查验收。

(二)负责全校节能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定期对各单位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检查,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节能减排整改意见。

(三)负责与各节能、供电、供水等政府职能部门业务往来及协调。

第八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管理制度,降低能源消耗,降低办学成本。

第九条 对违章用能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对管理制度完善、节能效果显著的单位,以及检举违章用能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条 节能办公室设专人对校内浪费用能、违章用能现象和行为进行督查。学校对各类用能不文明、浪费现象和行为,视情节给予行为曝光、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重大能源损失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二级单位用能管理不善,存在浪费现象的,学校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能源定额管理。

第二章 供能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供能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验收,并定期进行维保;建立健全供能设施使用规程和操作规范,并严格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动用校内供能设施,禁止在供能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挖坑取土。

第十五条 凡需在校内公共管网上分接用能管线,应填报《重庆科技学院用能申请表》,明确用能时间、地点、容量、用途及违章用能责任承诺。获准使用能源的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能性质,不得私自转供能源。

第十六条 用户需要更改原供电设计标准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申请,经核查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用户拟新装天然气接口,须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使用能源必须过表计量,安装、拆迁能源计量仪表须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任何用户不得私装、私拆能源计量仪表。

第十九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计量仪表,如发生遗失或因保管不当、超负荷使用等原因造成损坏,由用户出资更换。换表前失计、少计的用量,按年度平均用量结算。

第二十条 若用户认为计量仪表不准,可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校验申请,由用户自行向国家相关质检单位送检校验并承担送检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用户办公室、实验室等用能地点发生变更,应主动及时通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以便同步变更用能计量仪表。

第二十二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定期对能源设施、线路和保护装置进行巡查检修,杜绝供能安全责任事故,防止“跑、冒、滴、漏”现象,保证供能设施正常运行。供能设施突发故障,应积极组织抢修或与行业局(公司)及时联系抢修,尽快恢复能源供给,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故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消防水系统是重要的安全保障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使用节能型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及设备。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教学正常教学情况下,发现漏点立即报予修缮部门,修缮部门接到报修1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2小时内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开挖。

第三章 用能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供能施工、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作业,并将施工资质、操作证件施工安全资质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用电安全, 用户的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空调用电与照明用电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出现用能事故,严禁非专业人员处理,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十九条 除教学、科研、生产必需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高耗能、大功率设备。

第三十条 严禁在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公用插座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电气设备上悬挂物品,使用完毕应及时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天然气设施仅限于本寝室热水器使用,严禁擅自拆除、迁改燃气管道,严禁利用天然气烘拷取暖或擅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所有用户均应节约用能,杜绝浪费。

(一)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洗手间等公共场所应做到“人走灯灭、水关”,防止“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二)禁止擅用清洁水冲洗地面,禁止使用公用水洗车。

(三)严格控制建筑物装饰性照明和景观水电耗能,实行限时使用。

(四)严格实行空调设备温度控制制度。夏季最低温度高于30℃,冬季最高温度低于10℃方可开启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

第四章 用能收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健全用能收费管理制度,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要建立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用能费用回收台帐,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应收尽收。

第三十四条 能耗价格根据用能性质进行分类计收。

(一)带有保障性质的食堂、学生公寓、临工公寓、热水、便民饮水、红绿灯、老家属区电梯按照综合能源管理费:居民电价0.53/+能源管理费0.01/=0.54/度,居民水价:3.6/吨执行。

(二)其他商业活动性质的用能按照综合能源管理费:商业电价0.64/+能源管理费0.26/=0.9/度,商业水价:4.6/吨执行;新能源充电装置电价按照综合能源管理费:居民电价0.53/+能源管理费0.27/=0.8/度执行;二次供水:3.5/+0.8/=4.3/吨(重庆市自来水公司定价)全校学生公寓洗衣机水电价格,考虑学生保障性需求,参考居民水电价执行。电:0.54/度,水:3.6/吨。物业办公及服务指定用房,按实际能耗收取费用,参照学生公寓价格执行。公寓服务用房给予补贴(每月2吨水、20度电/间,一年按10个月计算)并收取能源费。(水电气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执行价格实时变更)

(三)学生公寓用能按上级相关政策实时给予补助。

(四)临工公寓、专家公寓依据“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参照国家用能价格收取用能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限制非本校单位、个人在校内使用能源。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能源者,须事前书面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签订用能协议(明确用能时间、地点、容量、用途及违章用能责任承诺)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在指定地点安装计量仪表,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

第三十六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户使用预付费表具计量。对需要抄表结算的用户,每月查表记费,定期向用户报送用能费用通知单。若用户对用能费用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复核,超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若用户提出异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七条 施工用能费用根据施工进度实时收取;促销宣传活动用能从场地租赁费用中统一收取。

第三十八条 用户收到用能缴费通知后按时缴纳用能费用。

第三十九条 天然气用户产生的气费自行到天然气公司缴纳。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按窃用能源处理:

(一)在校内供能设施上私自安接管线;

(二)未通过计量仪表使用能源;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仪表封印;

(四)故意损坏计量仪表;

(五)采用其他方式窃用能源。

第五章 违章处罚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用户通过校内管网使用能源,即表示认可学校能源管理规定。违反学校能源管理规定,即视为违章用能,除赔偿相应损失,承担有关经济责任、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外,学校还要向其收取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违反供能设施管理规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人为损坏或擅自迁移、改造校内供能设施,在供源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挖坑取土,除立即整改、赔偿损失外,另处违约金10005000元。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公共管线上分接用能管线,或私自改变用能性质,私自转供能源,除立即整改、赔偿损失外,另处违约金100010000元,直至取消用能资格。

(三)私自安装、拆迁能源计量仪表,处违约金100010000元,直至取消用能资格。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能源产品、设备,另处违约金1000元。

(五)擅自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按消火栓出水口径和使用时间计算水量补交水费(使用时间不清的,从使用之日起按每天24小时计算),另处违约金10000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用能收费管理规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擅用清洁水冲洗地面,使用公用水洗车,除按非民用水计收水费外,处违约金1000元。

(二)用户接缴费通知单后五日内未缴纳用能费用,停止能源供给。

第四十四条 违反用能安全管理规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无证从事供能设施施工、管护,立即停止作业,处违约金10005000元。

(二)违规使用高耗能、大功率设备一律暂扣,另处违约金10005000元。

(三)违章使用天然气,按天然气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查获的窃用能源者,应予立即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能,并按用电功率、用水管径和窃用时间补交用能费用(窃能时间无法查明的,按每天12小时、至少180天计算耗能量),另处违约金500010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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