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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9-04-04 11:53:45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15〕16号)有关规定,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公房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规范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机关、二级院(部)党政管理、教辅单位和群团组织行政办公用房的定额管理。

第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的定额管理原则 

(一)分类设置。处级及以上实职管理岗位可独立设置办公室,其他管理岗位原则上不独立设置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按系或教学科研团队(市级及以上)为单位设置办公室;实验室(中心)办公用房按室(中心)为单位设置办公室;机关部处原则上不独立设置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须履行审批手续;二级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会议室、资料室、团学组织办公室等,其他需要设置的,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一事一核,从严控制;

(二)按标定额。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置人头用房面积,原则上一人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多处办公的,须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可以在非主要办公地点安排一处办公用房,面积从严掌握;

(三)统筹兼顾。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办公用房实行统筹管理,对于使用单位(部门)履职必需的特定用房(如图书馆、档案室、办案室、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监控室、消防室、设备库房、教职工活动中心、校团委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大学生勤工助学基地、财务结算中心、招标(侯标)室等),按照现状保留其原有特定功能房的用途,不纳入其定额用房面积进行核算;

(四)超额付费。对超过定额配置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在有富余房源的情况下,经批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使用单位(部门)支付相应的超额资源占用费。

第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的定额标准

(一)机关部处、教辅单位和群团组织人员:厅级正职:42m2/人;厅级副职:30m2/人;处级正职:24m2/人;处级副职:18m2/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9m2/人;

(二)二级院(部)人员:处级正职:24m2/人;处级副职:18m2/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9m2/人;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和实验室(中心)办公用房:正高级职称人员按12m2/人、其余人员6m2/人标准核定,由二级院(部)统筹安排;

(三)其他人员(含处级调研员、组织员、纪检员和各类助理):一般不独立设置办公室,按2人合署办公的原则,配置不超过24m2的办公用房;

(四)高层次特殊人才:主要包括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其办公用房根据需要据实核定。

(五)会议室

1.机关部处在岗职工人数达20人(含)以上的,可独立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60m2的会议室;少于20人的,原则上不独立设置会议室。确因工作需要独立设置的,须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可以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30m2的会议室;

2.二级院(部)在岗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可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150m2的大会议室;少于100人的,可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100m2的大会议室;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最多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50m2的小会议室。

(六)资料(档案)室

1.机关部处原则上不独立设置资料室,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须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可以设置1间面积不超过50m2的资料室;

2.二级院(部)可设置面积不超过50m2的资料室、档案室各1间。

(七)接待室:除学校党政办公室可设置2间接待室外,其余各单位(部门)、二级院(部)一律不设置接待室。接待室面积不超过30m2

第五条  为激发二级院(部)办学活力,适当给予调剂用房。配置标准如下:

(一)教育培训用房:30m2/院(部);

(二)创新创业(学生助理)用房:50m2/院(部);

(三)机动用房:30m2/院(部)。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二级院(部)行政办公用房须严格执行上述定额标准,对于超过定额标准的办公室,由各单位(部门)、二级院(部)自行调整。

第七条  定额面积为净使用面积,不含走廊、凉台、厕所、楼梯等公共部分的面积。从同一个办公室门进出的面积都应计算为本人的实际使用面积,严禁在超标办公室内采取隔断形式将办公室分割成办公、接待、会议等区块。

第八条  对于使用单位(部门)超过定额标准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学校将按照10元/m2·月的价格收取资源占用费。

第九条  使用单位(部门)应当在学校核定的行政办公用房内科学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出租出借,不得私自调换。尤其不得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一经查实,将追缴盈利所得,并作出相应处理。若确需调整房屋用途的,须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条  使用单位(部门)人员发生工作岗位调整变动的,须及时腾退出原办公室,在调入单位(部门)安排办公用房;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部门)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并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因科研或对外协作等工作,需要为非在岗人员或非本校人员申请办公用房,在学校确有富余房源的情况下,实行一事一议,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协议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核定,核算并下达各使用单位(部门)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一经下达,因使用单位(部门)新增机构、人员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行政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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