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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4-01 11:39:12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在优先保证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工作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活动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其开放共享,提升其使用效益。

第三条 依托使用单位拥有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中心)或科研平台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逐步形成跨单位、跨领域、多层次的开放共享服务体系。

第四条 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使用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水平将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年度考核。

第二章  开放共享资源

第五条 仪器设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均作为开放共享资源:

(一)单台(套)原值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单台(套)原值虽未达到40万元,但技术先进、精密度高或国内稀缺的,具有潜在开放共享价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六条 凡作为开放共享资源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开放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开放办法、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提高开放共享的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涉及保密或达到开放共享资源条件但开放共享价值不高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予开放共享。

第八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补充符合条件的新资源,及时淘汰技术落后或共享效益低下的旧资源。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职权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建立、管理办法制定、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及开放共享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财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费报备或报批、会计核算及经费管理;

(三)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信息录入、操作规程制定、收费标准制定等,以及开放共享的人员安排、使用记录及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调研,充分考虑校内、校外开放共享特点,结合市场行情,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为确保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对进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实验任务、大学生课外开放实验项目、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学科竞赛活动等使用仪器设备,计入学校办学成本费,原则上不另行收取开放共享服务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统一预算,统一支出。开放共享所收取的有关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其中80%返给使用单位,20%用作开放共享基金。

第十三条 返给使用单位的费用主要用于配套设施设备及材料购置、设备维修、相关人员直接开支、能源消耗等支出。

第十四条 开放共享基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开放共享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于平台维护、运行管理等。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使用单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中心)或科研平台取得专业技术认证资格或行业认证资格,以及开放共享相关人员取得专业技能资质证书,提升开放共享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推动开放共享信息化建设,建立集预约登记、费用缴纳、利用统计、共享监督等为一体的开放共享信息化平台。

第四章  开放共享纪律及要求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承担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经费管理、廉政建设等主体责任。严禁个人利用学校仪器设备招揽私活或收取开放共享服务费。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开放共享服务质量。同时,要为使用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或商业机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改善服务环境,确保开放共享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原材料采购、线下预约、服务收费、经费支出等重点环节的监管,预防廉政风险发生。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师生员工及申请使用人对违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纪律和要求的有关不良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并给如实举报或投诉者一定的经济奖励,保守投诉者有关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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