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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考勤制度

时间:2020-07-06 15:26:32  作者:  点击:[]

为了完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管理制度、严格劳动纪律,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考勤制度。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全体员工上下班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真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条 仪态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不穿背心、拖鞋上班,不在办公室吃食物。接待来宾要热情、耐心,不与客人争吵。

第三条 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闲聊闲逛,不得溜岗串岗。外出办事须按级请假,无故外出,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办事不拖拉,做事无差错。

第五条 员工每月迟到或早退3次,计事假1天。

第二章 加班纪律

第六条 加班指因工作需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同意在法定节假日或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具体经营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加班时,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七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及下属科室严格控制加班的人和事,确需加班时,须先报校产经营科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而且在每月月底,考勤员将加班的人和事如实向综合办公室报告。否则,不予发放加班费。

第三章 事假、病假、产假及婚丧假

第八条 员工工作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非请假不可的,必须按程序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 员工请事假两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两天至五天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及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处长批准。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的,报学校人事处处理。

第十条 员工请事假,连续请假在7天(含节假日)或累计请假在12天以内,适当扣发本人岗位津贴;连续请假超过7天(含节假日)或累计请假超过12天,在发生的当月扣发本人1个月岗位津贴;连续请假超过15天(含节假日)或累计超过30天,当月只发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保留津补贴。

第十一条 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卫生所或医院的病假证明(急诊例外)可以请病假。一般病假不能超过3天,对同一病例连续给假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二条 员工病假期间,在两个月以内,发基础工资,但不发效益工资。超过两个月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伤需治疗、休养者,必须符合“劳动条例”中的工伤条件,并经有关科室和现场有关人员证明、鉴定是否属工伤,如确认为工伤的,在治疗休养期间内享受在职员工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产假、婚丧假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旷工1天扣发1天的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无故旷工7天以上(含7天),按自动离职予以辞退。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要求各科室明确1名考勤员,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工作,每月月底向校产经营科报送考勤表。未按规定报送考勤表的,扣科室负责人和考勤员绩效考评的分数1分。

第十七条 为防止弄虚作假,由校产经营科室办公室牵头,党总支纪检委员参加,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领导带队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虚报现象,除通报批评外,还按加班费的三倍直接扣该科室负责人、考勤员和被考勤人当月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原有文件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新文件规定不符者,则按上级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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