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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11-12 16:25:37  作者:李新晓  点击:[]

 

 

重庆科技学院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及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履行职能需要,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第三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配、有效利用、厉行节约、节能环保”的原则。对未列入本办法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学校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一般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领导办公室、二级单位(部门)办公室、系、所(中心)、科研平台、教研平台、教辅后勤部门等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及管理,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及进行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含以下标准: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一)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二)配置数量上限根据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部门)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三)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部门)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四)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五)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合部门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办法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部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八条 按本办法限定的比例计算达不到配置1台设备的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1台设备。

第九条 现有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超过本标准的,在未进行统一调配之前,暂时继续使用。现有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未达到本标准的,各单位(部门)根据轻重缓急逐年安排配置计划。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配置超过价格上限或数量上限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履行审批手续。配置特殊工作需要的其他未列设备,如涵盖了通用办公设备功能的,则相应核减对应办公设备的数量。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应购置国产产品,采购工作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重庆市对相关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配置标准及限额金额是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当前社会经济水平而确定的,根据施行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可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校属企业(公司)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重科院〔2016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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