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提高无形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无形资产的计价与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的使用与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或者使用学校资金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以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学校通过外购、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无形资产产权登记、确认及资产备案,建立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账;
(三)组织开展无形资产的审核、清查、统计、报告、评估等工作;
(四)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办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五)组织开展无形资产技术鉴定、无形资产投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第七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商誉,以及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校誉等的保护及管理;
(二)宣传部门负责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相关名称、图案、标记等商标权,以及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的统筹管理;
(三)科研部门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含开发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学生学术成果(论文、科研成果等)等知识产权的申报、登记、使用、宣传推广、转让等管理;
(四)财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新增、摊销、处置等会计核算;
(五)信息部门负责公共平台软件、学校网络域名,以及校园网络IP地址的申请等的使用管理;
(六)教务部门、研究生部门、学工部门、外事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及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实验教学及科研软件、以学校名义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使用权的管理,以及以学校名义对外办学、招生的管理;
(七)学报编辑部负责学报版权使用、维护及安全管理;
(八)基建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变更、土地资源的利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处理等管理;
(九)档案馆负责校志、年鉴著作权等的使用管理;
(十)企业化管理单位负责特许经营权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提出无形资产产权登记申请,建立无形资产使用台账,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三)配合开展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评估、技术鉴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负责无形资产处置日常工作,提出处置申请并准备处置相关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的指导与监管,依法维护无形资产权益;
(六)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三章 类型、计量及摊销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类型: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等的权利;
(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亦称版权;
(四)非专利技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取得或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有偿和划拨取得;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以及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等;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等具有为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其他: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校购入的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
第十条 无形资产未产生经济价值时,仅需进行登记建账;当无形资产满足以下条件时,需予以会计确认和计量:
(一)无形资产能为学校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无形资产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安置费等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量,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量,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维护费、咨询费(含聘请律师费)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量;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量。
第十二条 因下述原因所引起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增加,需按以下方式进行后续计量:
(一)为扩展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为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技术维护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一)学校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 10年的期限摊销。对于取得的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取得的当月,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摊销;
(二)学校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三)学校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四)学校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
(五)无形资产全部摊销后,无论能否继续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均不再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如果尚未全部摊销,也不再继续摊销;
(六)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
(七)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分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或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等营利活动。
第十五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使用的可行性、使用的名称、地址、期限、收费等,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估,提出使用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管理权限及程序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五)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授权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使用人签订使用协议,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六)无形资产按照使用协议约定交付使用人使用。
第十六条 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或入股时,投资方案应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会前,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规避投资风险,维护投资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属企业化管理单位或对外投资(入股),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或报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清查清理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经使用单位申请,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充分论证,认为有关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相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捐赠和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依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及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第五章 保护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将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及时合理调配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盘活存量,提高无形资产使用价值及效益,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和被盗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许可授权及处置学校无形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无形资产的形成、管理、使用、处置及转化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无形资产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推广和应用无形资产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坚持原则,坚决制止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免遭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在无形资产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无形资产真实情况的;
(二)对经营性使用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致使投资权益遭受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登记使用、处置处理无形资产的。
第二十八条 对在无形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严重侵占学校权益、诋毁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挽回学校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