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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体育场馆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4-01 15:25:27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普及和发展,提高体育场馆开放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5号)、《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5年1月15日发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全部是国有资产,包括学校的体育馆、田径运动场、室内(外)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轮滑场、网球馆、乒乓球场、室内(外)羽毛球场、游泳池、健身场地等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体育场馆分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和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实行有限免费开放,提供有偿使用服务。其中:

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包括室外篮球场、室外乒乓球场、室外羽毛球、轮滑场、健身场地等;

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包括体育馆、田径运动场、室内篮球场、室内羽毛球场、排球场、网球馆、网球场、游泳池等。

第四条 学校体育部门对体育场馆开放实行归口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职权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开放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含体育设施设备使用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等),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分析统计,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确保体育场馆开放有序、有效利用;

(二)宣传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内举办的文体活动及其宣传设施的审批;

(三)保卫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开放时段的治安管理,制定重大活动体育场馆开放的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财务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开放的收费报批、会计核算及经费管理等工作;

(五)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开放的宏观规划、升级改造、监督评估等工作;

(六)后勤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开放的能源保障、环境卫生以及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

(七)文体活动举办单位负责文体活动使用体育场馆及其宣传设施的申请。

第五条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坚持“教学优先、校内优先、服务公众、安全为重”的原则,优先保障教育教学需要,优先考虑校内师生健身需要,适度向社会开放服务,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保障机制。

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有关体育场馆的市场化、专业化开放管理,发挥其在技术、运营、项目等方面的优势,为开放对象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

 

第二章  开放运营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一般根据“先到先用”或“协商一致”的原则免费有序使用。为避免发生场地纠纷,校外人员使用公益性体育场馆,应提前向学校体育部门预约并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应优先保障体育教学、专项训练、赛事开展、集会活动等使用需要。大型集会活动等由文体活动举办单位提前一周提交使用申请,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并作使用安排。其中,超过300人(含)以上的大型集会活动等需报保卫、资产、宣传、后勤等部门集体会审;其他情形需要使用体育场馆的,一律由举办单位提出使用申请,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并作使用安排。

第九条 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对校内有关教职工协会、社团等实行有限免费开放,免费开放时间、开放地点由各协会或社团负责人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由校工会与体育部门商定。超过有限免费开放时间使用体育场馆,全部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对社会单位或个人开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非公益性使用体育场馆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活动前提下,适度对社会单位或个人进行开放,提供有偿开放服务。有偿开放服务可采取定时定段开放和预约开放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应遵循“公开透明、适度营利”的原则,开放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申请程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应在体育场馆醒目位置进行公开,收费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维修、保卫、安全、临时安排等原因不能正常对外开放的,应当提前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体育部门应根据体育场馆类别和市场行情,分类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偿使用办法,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激励约束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体育场馆健康有序开放。

第十三条 学校、协作单位、特邀贵宾等临时使用体育场馆的,经体育部门审核,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减收或免收场馆使用费。

第十四条 体育场馆有偿开放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收统支,并按一定比例提取有偿开放服务费。服务费主要用于日常管理、运行维护、能源消耗和管理绩效等,具体比例由体育部门在制定分类管理办法时明确相关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利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或私自带团带人利用体育场馆开展出租、出借活动。

 

第三章  开放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室内体育场馆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救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检修,及时更新升级,确保消防、救护设施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体育场馆开放应急救护预案,配备专业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体育场馆配电室、声控室、仓储室等,以及门和各房间钥匙使用管理控制制度,防止蓄意破坏或偷盗等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制定体育设施设备操作使用规范、注意事项等并在显眼位置张贴,做好强电、地坎等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完善安防监控系统,适时监控体育场馆使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严禁摩托车、自行车及各种载重车辆驶入,室内体育场馆和塑胶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木质地板或塑胶地面内严禁穿硬底鞋进入,以及严禁其它各种损伤体育场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教学、训练、集会等大型活动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严禁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严禁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在不明容电量的情况下,使用、加装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四章  开放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室内体育场馆内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墙面、椅面、地面等上刻画、涂写。

第二十四条 雨雪天、沙尘天及大型聚会活动后,应及时清扫积水、积雪、尘土及垃圾,恢复体育场馆至正常状态。

第二十五条 适时对体育场馆内的卫生间进行清扫、冲洗、喷药、灭蝇等,保持卫生间干净整洁。

第二十六条 爱护体育场馆周边草坪,未经许可,严禁进入;爱护体育场馆围栏,严禁攀爬翻越。

第二十七条 加强体育场馆能源管理,积极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单位能耗,节约运营成本。

 

第五章  开放要求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体育场馆开放的检查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宣传部门应对文体活动有关宣传设施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工商、市容、广告、安全等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体育部门应做好体育场馆开放信息统计工作,加强健身人群、培训人数等统计和分析,动态调整经营策略和服务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为师生及宾客提供安全优质开放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时,发现安全隐患、设备损毁、能源浪费等现象时,应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应及时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因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体育场馆设施设备损毁的,使用人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造成严重事故的,依法追究使用人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体育场馆开放管理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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