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租车辆管理,根据《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渝机关发〔2023〕17号)及学校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校有公务车辆资源不足不能保障公务用车需要,或校有公务车辆不满足公务接待用车需求等情况下,可以外租车辆对校有公务用车进行补充。
第三条 外租车辆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从定点车辆租赁单位中统一调派。
第四条 定点租赁公司在《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的定点租赁服务单位入选名单中选取,由学校招标部门在政府采购平台遵从低价优先的原则选取租赁服务公司。
第五条 外租车辆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用车单位申请人在渝快政公车在线平台提出用车申请,用车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安排外租车辆。
第六条 用车单位(部门)申请外租车辆时需说明接待对象、用车事由、陪车人员、用车时长、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里数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 用车人使用外租车辆,须严格按照审批时间、地点和行驶路线执行。
第八条 用车单位(部门)如需变更用车地点、延长用车时长,需重新向渝快政平台提交申请,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外租车辆,如未经同意要求改变路线或延长用车时长,租赁公司有权拒绝车辆使用。
第九条 租赁公司驾驶员出车时,须按《用车派车单》出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路线导致的超距、超时及其他情况,学校有权拒绝支付该行程费用,并追究租赁公司相关责任。
第十条 租赁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满足学校用车需求,派遣车辆高于学校用车标准时,按照学校实际申请要求的车型计算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公司计价以采购中标价为准。
第十二条 外租车辆使用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管,通过电子信息采集形成公务用车管理数据,对申请用车、用车审核、车辆调度、路线记录,实现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用车单位(部门)未经审批擅自外租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外租车辆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