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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校有住宅管理办法

时间:2025-06-04 11:34:38  作者:  点击:[]





 

重庆科技大学文件

 
 


 

 

 

 

 

 

 


重科大发2025132

 

重庆科技大学

关于印发《校有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大学校有住宅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5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大学?

2025515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科技大学

校有住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有住宅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安全完整,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有住宅是指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学校的各类住宅。

第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校有住宅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其规划、使用、维护、监管、处置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有住宅管理遵循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住宅类型

第五条? 校有住宅按照分布区域划分,分为杨家坪家属区校有住宅、大坪家属区校有住宅、学城科苑校有住宅等。

第六条? 校有住宅按装修情况划分,分为精装校有住宅、简装校有住宅、毛坯校有住宅三大类:

(一)精装校有住宅是指进行必要的装修且家电、床具、燃灶、网络、通讯等生活基本设施齐备的住宅;

(二)简装校有住宅是指仅进行必要的装修,其他生活配套设施未配置的住宅;

(三)毛坯校有住宅是指未进行必要的装修、未配置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

第七条? 校有住宅按用途划分,分为周转房、保障房两大类:

(一)周转房是指提供给有住房需求的教职工、外聘教师、国内外交流人员等短期租住的过渡性住宅;

(二)保障房是指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及生活秩序所必需的值班室、外教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住宅。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周转房主要采取承住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根据住宅区域位置、承住对象、装修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周转房优先考虑无房教职工的承住需要。若符合承住条件的校内职工需求不足,可以向社会单位或个人进行承住。

第十条? 周转房的管理

(一)承住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取房屋维护费)

1.符合周转房承住条件的:

1精装周转房:10m2·月;

2)简装周转房:6m2·月;

3)毛坯周转房:4m2·月。

4)收费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2.不符合周转房承住条件的,按照不低于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装修档次的相关住房承住标准执行。

3.若遇特殊情况,由资产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承住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4.承住收费标准仅是承住人入住校有住宅的房屋维护费,不包含承住人入住期间该房所产生的水费、电费、气费、物管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等其他费用(一律由承住人自行承担)。

(二)申请审批程序

需求单位或个人提出承住申请→所在单位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若周转房供应量不足,按照申请时间(递交申请书)的先后顺序确定承住人。

(三)承住时间

为保证周转房的有序流转,周转房出租原则上不超过2年。在学校有空余房源的情况下,承住人在合同期满后可续签入住,如学校对周转房有其他安排,承住户须无条件配合将房屋交还学校。

(四)承住管理

1.周转房必须是承住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入住,不得二次转住或变相出租给其他人;

2.承住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

3.简装周转房所需的家电、床具、燃灶、网络、通讯等基本生活设施由承住者自行添置并承担费用,承住期满,由承住者自行处置;

4.毛坯周转房承住者需要进行装修改造的,自行承担费用,装修改造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安全要求。承住期满,依附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上的装修改造不得人为损毁且归学校无偿所有;毛坯周转房所需的基本生活设施按照简装周转房管理规定执行;

5.未尽事宜,在承住人和学校签订的承住协议中进行约定,具体协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保障房坚持按需配置,严格审批,动态调整,其运行管理维护费用纳入学校公共预算。

第十二条? 校有住宅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也可以收回作为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校有住宅有偿使用费统一上缴学校,统收统支。

第十四条? 校有住宅维修改造由承住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实施,费用从维修维护费列支。维修改造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管及处置

第十五条? 校有住宅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普查与重点抽查等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承住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转租,以及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校有住宅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承担。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达成承住协议且租期未满的校有住宅,其管理按照已达成的承住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5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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