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大学
生活服务(商业)用房出租竞租规则
为规范学校生活服务(商业)用房出租,提升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竞租规则适用于一般性生活服务用房和商业性用房的出租。
第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生活服务(商业)用房的招租需求部门,主要负责生活服务(商业)用房招租规划和招租需求的提出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生活服务(商业)用房招租规划的制定、招租项目的审批和上报备案等工作。
(二)负责招租项目的市场调研及招租需求方案的拟定,确定竞租低价、经营范围、竞租要求等。
(三)负责组织现场踏勘,协助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办理质疑回复。
(四)负责承租合同签订,租金催收、建账,租赁合同的档案管理。
(五)负责招租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是生活服务(商业)用房项目的招租实施部门,主要负责生活服务(商业)用房项目的招租组织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竞租文件的编制。
(二)牵头组织竞租文件的审核。
(三)负责竞租公告的发布、质疑回复,竞租评审小组组建、竞租活动组织、竞租结果公告等工作。
(四)负责竞租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并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归档管理。
第四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生活服务(商业)用房出租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竞租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竞租文件。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招租需求,拟定并审核竞租文件。
(二)发布竞租公告。在学校招标采购网站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网站公开发布竞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三)组建竞租资格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不少于3人,且应有熟悉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人员;评审小组成员不能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人员。
(四)竞租资格审核。合格的竞租人应满足竞租文件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竞租响应文件应实质性符合竞租文件各项要求。
(五)现场竞租。合格的竞租人满足竞租条件,现场竞租。
(六)承租确认。竞租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后通知承租人。
(七)签订承租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背竞租文件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 现场竞租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布竞租纪律。
(二)介绍竞租细则。
(三)宣布起租底价,竞租人竞相应价,以最高应价成交。
(四)宣布竞租结果,参与竞租人签字确认竞租结果。
第七条 竞租纪律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租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一经发现,取消竞租资格。
(二)竞租人不得将号牌转让他人使用,也不得拿自制的号牌应价,否则取消竞租资格,造成一切后果由竞租人承担。
(三)竞租人必须服从、配合竞租工作,保持竞租现场安静,不得有喧哗、起哄、无理取闹等扰乱秩序行为,否则取消其竞租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每个竞租人(含配偶及直系亲属)或委托人只能报名参与一个生活服务用房的竞租;竞租人本人或授权代表1人凭身份证进入竞租现场,其他人员在场外等候,竞租结果宣布前,无论何种理由擅自中途离场视为弃权。
第八条 竞租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租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方式。
(二)出租人现场宣布生活服务(商业)用房出租的起租价和加价后价格(加价幅度由出租人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竞租人举牌示意应答,举牌即表示承诺接受该价格;未举牌即表示主动放弃项目竞租。
(三)出租人有权上下调整加价后金额;出租人加价后,无人应答,出租人应下调加价金额。
(四)无人继续竞价时,出租人报价3次后,若再无人竞价,竞租人最后应价视为最高应价,出租人击槌确定竞租结果;若有2名或2名以上竞租人最高应价相同,则竞租人谁先举牌,谁竞租成功。
(五)竞租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六)竞租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提醒竞租人理性报价,可根据竞租人申请,予以3~5分钟的暂停休息时间。
第九条 同一生活服务(商业)用房公开招租须满足条件的合格竞租人有3家及以上方可实施,满足条件的合格竞租人不足3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首次及第2次招租满足条件的合格竞租人不足3家,重新发布竞租公告;
(二)第3次及以上招租满足条件的合格竞租人只有2家及以上的,按竞租方式组织实施;若满足条件的合格竞租人只有1家,采取现场议价方式,以不低于竞租底价的合理价格成交。
第十条 若生活服务(商业)用房连续3次公开招租,均无合格竞租人竞租,从第4次竞租开始,每次竞租底价在上一次竞租价的基础上降低10%,最低竞租价为10元/平方米/月。
第十一条 竞租结束后,最高价竞租人应当现场签署《竞租成交确认书》。竞租合同一般应在竞租结果公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因竞租人单方原因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违约,没收其竞租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学校所有竞租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竞租过程中若出现影响竞租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影响竞租工作正常进行的异常情况时,出租人应立即中止竞租活动,并有权取消不当竞租人资格。
第十三条 本竞租规则未尽事宜,由采购与招标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竞租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生活服务(商业)用房出租竞拍规则》(重科院〔2019〕18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