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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11-12 16:15:14  作者:李新晓  点击:[]

重庆科技大学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3月财政部令第100号修订公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32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主要指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学校公有住房出租按公有住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图书类资产的出租出借根据图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分类管理、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按照相互制约、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机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牵头部门,牵头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工作,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方案审核、报批和备案工作;

(三)负责学校出租出借报表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信息的报送工作;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求的初步审核,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情况,审核出租出借合同的变更;

(四)负责归口范围内出租出借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需求部门和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求,组织论证、调研,拟订出租出借方案;

(二)负责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及变更、租金收缴、档案管理等;

(三)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租出借出、收回等事项办理及实物状态、安全生产、维修维保等监管工作;

(四)负责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招租实施部门,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出租出借方案,组织完成国有资产出租的招租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以下的,由学校自行核准,报市教委备案。其中,资产账面原值在150万(不含)以下的,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核准;资产账面原值在150万(含)以上及学校重大出租出借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账面原值;

(四)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国有资产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否则,均须报市教委核准。

第十一 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学校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凭证或评估报告;

(四)学校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五)市教委或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每个季度末,学校将自行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汇总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招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有资产招租一般应遵循确定方案、公开招租、签订合同、交付使用等程序;

(二)招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按程序经市教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采用协议招租方式。保障性用房和特殊性用房的出租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招租;

(三)招租方案要明确招租要求、成交条件等。在制定招租方案时,应当开展市场调查,必要时招租方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审,重大事项应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国有资产出租交付使用应履行移交手续,对资产情况进行交底及确认。

第十四条 招租底价参照同地段同类资产市场行情、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

第十五 招租可由学校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具体招租组织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 国有资产出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借用申请,提出出借方案,方案包括拟出借资产的地点、面积、用途、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借需求的初步审核,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出借方案,重大出借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四)出借合同由学校授权使用部门与借用单位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基本情况、出借期限、出借用途、资产维护、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五)出借情况及时报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七 国有资产出租应收取履约保证金,一般房产、土地出租履约保证金标准不低于半年的租金;出租仪器设备、家具等留在学校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物搬离学校的,履约保证金标准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学校可根据被租赁、借用对象的地域、实际经营效果、一年总租金额度等特殊情况对履约保证金金额做适当调整。履约保证金于租赁期满后根据学校规定进行退还。承租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重要租赁项目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会同学校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利用场馆、教室、实验室及实验设备等学校资产进行出租及有偿使用的,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出租出借方案,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重大事项须提交校长办公审议批准。

第二十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等方式,要求合同期内承租承借方不得转租、分租、转借或改变国有资产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 承借人应按学校要求和合同约定合法经营及使用;承借人在经营及使用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出租出借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 权属关系未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具有安全隐患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学校非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 严禁将国有资产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年终在学校财务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入情况。出租收入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五 严禁隐瞒、滞留、坐支、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严禁利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体外循环。

第二十六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分半年、一年或一次性收取。

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核对制度,对欠缴租金和有关费用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确保租金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二十七 学校出租出借事项,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租方式,出租出借对象、租期、租金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合同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承租承借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承租方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学校要敦促承租方按出租合同约定履行赔偿等义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三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同意设立商业性设施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不得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收益损失。

第三十一 学校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监管。

第三十二 对违反本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出租出借所属企业资产,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并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 学校将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给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按照《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1129号)相关规定,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严禁学校以国有资产为任何组织(含校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公房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重科院〔2016172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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