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捐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
(三)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四)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退补差价)。
(五)报废,是指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六)报损,是指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和发生盘亏、坏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学校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学校应加强校名、校徽和相关标识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将其用于具有投资性质的经济活动。
第五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资产共享共用,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
第七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的资产;
(三)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据国家、重庆市或学校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对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执法执勤用车、股权的处置,以及除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其他资产”)的报损、跨部门(含跨级次)无偿划转,由学校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二)其他资产的捐赠、转让、置换、教育部门内部(不含跨级次)无偿划转,以及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报废处置,由市教委审批;
(三)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下的报废处置,由学校自行核准,报市教委备案。
第九条 学校内部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报废处置资产原值总值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一次性报废处置资产原值总值在50万元及以下,且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一次性报废处置资产原值总值在200万元及以下,且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四)一次性报废处置资产原值总值在200万元以上,且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如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损、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报废等,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市教委审批或市教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管理)单位申报。学校资产处置采用线上审批与线下实物确认、签署意见相结合的方式。由资产领用人(管理人)提出报废处置申请,资产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员汇总,经所在单位资产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二)报废处置专家技术鉴定。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从学校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报废(损)鉴定专家,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认定,并签署技术鉴定意见。
(三)学校内部审批。根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对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同一受理期限内申报的处置事项视为同一处置事项,使用部门不得对同一处置事项拆分申报和审批。需紧急处置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受理。
(四)资产处置。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内部审批意见规范处置国有资产,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时进行资产、会计账务处理,整理归档资产处置资料。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申报。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由学校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认定,报学校集体决策后,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教委集中申报。
(二)上级部门审批。市教委审批(核)学校提交的处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置批复,或进行处置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学校处置。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市教委或市财政局的批复规范处置国有资产,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时进行资产、会计账务处理,整理归档资产处置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上级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学校公章);
(四)根据申请处置方式不同,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申请无偿划转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
(2)申请捐赠的,应提供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
(3)申请转让的,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属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意向协议;
(4)申请置换的,应提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其他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置换意向协议;
(5)申请资产报损的,应提供认定为资产损失的有关凭据和证明。如法院判决裁定文书、债务方死亡或破产清算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等。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五)学校内部决策资料;
(六)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资产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并应将转让公告通过公开媒介予以披露。
因管理需要或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转让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转让、置换资产,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根据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市教委备案。
首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出现流拍的,可将转让价格适当下浮,下浮后的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含)的,须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以置换方式处置的资产涉及货币资产的(即退补差价),按批准的退补差价金额实施置换。若审批后差价金额发生变动,需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待报废、报损的资产实物,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在未经批准和实物处置前由使用(管理)单位统一堆放和保管,并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或学校审批权限内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决策资料,以及处置交易凭证,是学校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由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市教委不再另行批复,学校可依据市财政局批复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申报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处置完成后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不断提高资产处置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学校审批权限外的资产报废处置事项,除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外,原则上各单位(部门)每半年度申报一次,分别于每年4月、9月集中申报。学校内部审批的资产报废处置事项,原则上每季度集中报废处置一次,各单位(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提交报废申请。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责任界定与赔偿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条 学校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损失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领用人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导致资产丢失或毁损的,领用人应承担损失赔偿。
(二)集体(含两人及以上)使用或管理的固定资产丢失或毁损的,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
(三)固定资产丢失实行报告制度,使用(管理)人应在丢失行为发生后48小时内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若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人丢失不知情、丢失未报告或丢失报告不及时,使用(管理)人应按固定资产原值承担赔偿责任。
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四)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赔偿标准: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致使固定资产毁损、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必须赔偿损失。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致使其损坏的;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私用、外借造成损坏、丢失、被盗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范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固定资产的;
(四)由于领导失职,对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保管责任致使其损坏、丢失、被盗的;以及由于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善致使其损坏、丢失、被盗的;
(五)在固定资产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而不及时上报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的。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损失赔偿金已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未明确规定的,按固定资产折旧后剩余净值来计算,但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10%;资产丢失时已达到使用折旧年限的,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
图书的损坏、丢失赔偿按学校图书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损失赔偿由责任人或单位出具赔偿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学校处置权限报请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
第五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不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学校资产处置情况开展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个人有第三十二条行为的,要给予通报、责令纠正;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货币形式的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报废处置按市机关事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原涉及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3.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