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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5-06-04 11:33:14  作者:  点击:[]





 

重庆科技大学文件

 
 


 

 

 

 

 

 

 


重科大发2025104

 

重庆科技大学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大学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25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大学

2025512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科技大学

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服务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食品采购、加工、贮存、售卖等操作规范和流程;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落实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故等防范措施;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及时规范处理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能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学校应当履行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从事食堂、餐饮、超市、糕店、饮店、饮水等食品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企(含独立法人实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企业)两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统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能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必需的经费和设施设备;

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

6.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规范处理各类食品安全事件;

7.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员工对食品安全的意见或建议;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学校应当履行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二)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根据情况及时办理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3.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或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

4.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5.负责食品采购、流通、生产、加工、经营、贮存、售卖等全流程的安全管理;

6.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问题整改;

7.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规范处理食品安全事件;

8.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

9.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企业应承担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会议决定或要求;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食品服务单位的招商引入、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必要的演练;受理师生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或举报;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等;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负责全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师生安全、健康饮食习惯;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校医院协助食品流通、生产、加工、经营、贮存、售卖、餐饮和食堂等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保卫处配合开展外卖入校管控工作,对违反校园管理秩序的校外商家、商户进行处理;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学校及幼儿园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4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学校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从事食堂、餐饮、超市、糕店、饮店、饮水等食品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发现、师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及时报告,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二)按照学校《监管考核实施细则》对食品服务单位进行日常考核并详实记载;

(三)督促食品服务单位做好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

(四)配合设计、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知识宣传工作;

(五)提出食品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六)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责任调查等工作;

(七)监督食品服务单位切实履行合同,提高服务质量;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食品安全检查内容

(一)食品服务单位的经营范围、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资格及健康情况等;

(二)食品服务单位的食品采购记录、供应商资质证明和检疫证明等;

(二)食品服务单位食品原料贮存条件是否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食品是否处于保质期内;

(三)食品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操作规范、流程和相关技术标准;

(四)食品服务单位餐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卫生消毒情况,以及后厨操作间和就餐环境卫生状况;

(五)食品服务单位添加剂使用严格落实“五专”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两超一非”行为情况;

(六)食品服务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食品服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食品安全规定。

第九条  学校食品服务单位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凡在学校提供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除外)服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学校食品服务单位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充分竞争择优选择;

(三)学校食品服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藏、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学校食品服务单位应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做到亮证经营、制度上墙。

第十条  校餐饮服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贮存、售卖等活动。

第十一条  本校餐饮服务企业若存在承包、租赁或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在其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堂大宗物资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建立的准入企业名录中采购。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一)不得聘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建立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五)遵守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操作规范、流程和相关技术标准;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八)不得生产加工或使用、销售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过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产品。

(九)建立食堂安全保卫措施(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原料存放间。

(十)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运用“重庆阳光餐饮”APP,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必要的演练,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十五条  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启动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进行处置。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室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品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食品安全责任:

(一)师生投诉食品服务单位存在疑似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食品服务单位存在影响师生身体健康行为的;

(三)食品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食品服务单位不予重视、不予配合而放任隐患继续存在的;

(四)食品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不能立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或食品监管部门在专项督查或检查中发现食品服务单位存在管理、操作等有关食品安全隐患的;

(七)食品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八)食品服务单位迟报、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九)食品服务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  食品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取违约金、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移送司法机关等形式,必要时辅以约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约谈、扣取违约金、停业整顿等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终止合同、移送司法机关由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监管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检查职责,导致校内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或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责令食品服务单位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师生健康的食品,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已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组织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工作懈怠、不作为等原因,造成监管职责范围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存在大面积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事故)报告后,未按照有关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造成事件(事故)扩大或蔓延的;

(七)存在伪造编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检测评估信息等行为的;

(八)瞒报、谎报、漏报、缓报食品安全事件(事故)的;

(九)未按照规定上报、通报风险监测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各级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管责任的问责形式,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渝府办发〔201495号)有关规定执行。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可采取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岗位调整等形式;依法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因机构调整或合并导致二级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按照职责划分由相应的二级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重庆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5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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