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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4-01 11:18:58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报废(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报废(损)应坚持“时效到期、功能丧失、专家鉴定”原则,严格执行报废(损)标准和程序,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条 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专家工作职责:

(一)学习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制度,掌握国有资产报废(损)认定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实施拟报废(损)国有资产的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报告;

(三)协助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非正常报废(损)的国有资产及正常报废(损)的大型国有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四)提出国有资产非正常报废(损)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五)组织开展报废(损)有关政策、标准、程序等的宣传培训;

(六)完成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专项鉴定工作。

第四条  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制度并能熟练应用;

(二)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工作;

(五)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或其他不诚信记录。

第五条  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专家分校外专家和校内专家,校外专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校内专家组建成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报废(损)校内鉴定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管理:

(一)专家库组建一般应经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管理部门审核、公示、聘任等程序;

(二)专家的日常管理考核主要包括出勤率、责任心、鉴定客观性及公正性、定性准确性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报废(损)校内鉴定专家实行聘期制,原则上一个聘期4年,聘期届满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八条  国有资产报废(损)校内鉴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担任鉴定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鉴定专家资格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职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拒绝参加鉴定工作达4次及以上的;

(四)向利害关系人提前泄露非正常报废(损)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的;

(五)经资产管理部门考核不能胜任鉴定工作的。

被取消鉴定资格的专家,不得再次聘为学校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专家。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建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专家工作组,一般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3名鉴定专家组成,推荐1名担任组长,负责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内容:

(一)设备使用年限;

(二)设备结构完整程度;

(三)设备运行可靠程度;

(四)设备技术先进程度;

(五)设备安全、能耗及环保水平;

(六)设备利用价值;

(七)设备修复价值;

(八)报废(损)原因分析;

(九)非正常报废(损)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十)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专家劳酬费按照学校人事部门统一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参加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的专家,应客观、公正、独立完成报废(损)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校内专家应积极参加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国有资产报废(损)技术鉴定的相关学习、培训、研讨等。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报废(损)鉴定校内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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