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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办公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4-01 11:34:21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及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重庆市市级机关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渝财办资产〔2007〕3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预算编制标准(试行)》(渝财资产〔2011〕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是指为满足履行日常办公职能需要的一般性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空调等,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或特殊职能需要的设施、设备等。具体范围包括:

(一)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沙发(含茶几)、文件柜、书柜、茶水柜、保密柜、衣柜、会议桌椅及会议家具等;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扩音系统、投影机、摄照设备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中央空调、分体式空调(柜机、挂机)等。

第三条  办公设备配置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配、有效利用、厉行节约、节能环保”的原则。对未列入本办法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学校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办公设备配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一般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领导办公室、二级单位(部门)办公室、系、所(中心)、科研平台、教研平台、教辅后勤部门、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设备的配置及管理,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及进行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六条  坐班人员办公家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如下:

(一)校级领导干部:

   1.办公家具:一般配备2.4m大班台1张, 1.5m副柜1个,配高靠背大班椅1张,桌前椅1张,五人位(3+1+1)真皮沙发1套,茶几1张, 书柜2组,文件柜1组等,价格不超过17800元∕人。

2.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1台,便携式计算机1台,多功能一体机(含打印、复印、传真、扫描功能)1台等,价格不超过15000元∕人。

3.其他办公家具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根据需要配置。

(二)处级领导干部:

1.办公家具:配备1.6-1.8m大班台1张,1.2m副柜1个,高靠背皮转椅1张,桌前椅1张,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2个,茶几1张,书柜1组,文件柜1组,价格不超过10800元∕人。

2.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1台,激光打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6200元∕人。

3.其他办公家具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根据需要从严控制。

(三)科级及以下办公人员(含机关部门、教辅后勤部门、二级学院党政办、教务办、团学办、实验室管理人员、辅导员等):

1.办公家具:配备1.4m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铁皮文件柜1组,价格不超过4800元∕人。

2.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1台,价格不超过5000元。激光打印机1台(限科长),价格不超过1200元。

3.沙发:根据办公室使用面积大小,可以选配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2个,茶几1个,价格不超过3800元。

4.其他办公家具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根据需要从严控制。

第七条  教学人员、科研人员、教研人员、研究员等非坐班人员办公家具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审批后选配。

第八条 空调配置标准如下:

(一)除基本建设立项需配置中央空调外,其他原则上应配置分体式空调。

(二)办公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空调配置标准

1.房屋使用面积在20 m2以下的,配置不超过1.5P挂机1台,价格不超过3500元;

2.房屋使用面积在21-35m2的,配置不超过2P挂机1台,价格不超过4500元;

3.房屋使用面积在36-60m2的,配置不超过3P挂机或柜机1台,价格不超过7000元;

4.房屋使用面积在61-100m2的,配置不超过5P柜机1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5.房屋使用面积超过100m2的,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九条  会议室、接待室等家具、扩音系统及投影机配置标准:

(一)家具配置标准

1.面积不超过40m2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的标准配置;

2.面积41-100m2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的标准配置;

3.面积超过100m2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的标准配置。

(二)扩音系统(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配置标准

1.面积在100m2(含)以下的,原则上不配备扩音系统,若确需配置,按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从严控制;

2.面积在101m2-200m2(含)的,按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配置;

3.面积在201m2-500 m2(含)的,按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配置;

4.面积在501m2-1000m2(含)的,按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配置;

5.面积在1001m2以上的,按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配置。

(三)投影机配置

根据需要配置,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特殊工作需要除外。

第十条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原则及标准

(一)便携式计算机:按各个单位(部门)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每台价格不超过7000元;

(二)打印机:提倡使用局域网进行网络打印,按各个单位(部门)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不含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干部配置的打印机),其中A3幅面打印机不超过打印机总数的50%。A4幅面打印机每台价格不超过1200元,A3幅面打印机每台价格不超过7600元。

(三)扫描仪:数量按各个单位(部门)编制人数的5%确定上限,每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

(四)传真机:数量按各个单位(部门)编制人数的20%确定上限,每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

(五)复印机:数量按各个单位(部门)编制人数的5%确定上限,每台价格不超过20000元。

(六)投影机:编制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超过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特殊工作需要除外。

(七)摄照设备:照相机数量按各个单位(部门)编制人数的10%确定上限,每台不价格超过4000元;摄像机数量按各个单位(部门)编制人数的2%确定上限,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八)本条未列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根据需要经学校审批后选配。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公司)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的使用年限(详见附件1: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及附件,2:办公自动化设备最低使用年限)。

(一)使用年限是指各类办公设备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不是报废年限。未达最低年限不得申请报废,但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损坏且无法修复的除外。

(二)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不得申请报废。

(三)各类办公家具设备的更新不得低于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现有办公设备配置超过本标准的,在未进行统一调配之前,暂时继续使用。现有办公设备配置未达到本标准的,各单位(部门)根据轻重缓急逐年安排配置计划。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配置超过价格上限或超过数量标准或本办法未列办公设备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经资产管理部门及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配置。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原则上应购置国产产品,采购工作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重庆市对相关办公设备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配置标准及限额金额是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当前社会经济水平而确定的,根据施行期间的经济发展状况,限额金额可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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