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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01 11:36:27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第四号主席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处置等应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所需的人员、资金,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分管资产管理部门校领导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习贯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形势,研究部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特种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开展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建设;

(四)指导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有关安全隐患。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建立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账;

(三)组织制定或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建立整改台账并督促整改;

(五)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立项审查、登记建账、验收入库、报废下账等手续;

(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考核评价。

第八条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工作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的立项申报,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年检、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等手续;

(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

(三)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上墙公开;

(四)落实特种设备具体作业人员,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

(五)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六)组织对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等的校验、检修工作并作好记录;

(七)负责做好特种设备使用记录;

(八)协助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独立负责小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特种设备具体监管、运行维护、使用记录等。

第十条 后勤部门负责校园公共区域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含维修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使用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起动、停用、紧急停止等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化规程。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采取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使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二)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运输、存放、开(关)阀、使用、搬运、充装等;

(四)起重机械应严格执行交接班例行检查、开车鸣号、停车锚定等规定,做到捆绑吊挂牢固平衡、行停车平稳、作业线路安全等。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变更使用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经常性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学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学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开展依法、独立、公正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整改,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事故隐患等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接受包括媒体、社会和员工在内的各类监督,对投诉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复和报告。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纳入使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九条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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