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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01 11:40:31  作者:  点击:[]

为规范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鼓励教师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开发和研制活动,培育教师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促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自制设备”)是指学校通过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或个人自行研制、设计、开发和加工制造的面向教学科研的设备。

第二条 自制设备分为完全研制类、功能改进类、节约经费类三种类型:

(一)完全研制类。指市场上没有的,完全根据实验教学内容或科研工作需要而研制的仪器设备;

(二)功能改进类。指主体是市场上有售的,但其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的要求,需要对其进行改造或改进的仪器设备;

(三)节约经费类。指市场上有售的,但由于使用目的不同或需从国外进口,所需费用过高,而自制能够节省大量费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自制设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职权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自制设备的立项组织、进度监管、绩效评价、资产管理,以及推荐优秀自制设备参展参评等;

(二)财务部门负责自制设备的会计核算;

(三)使用单位负责自制设备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等。

第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自行设计、开发和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自制设备立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目标用途明确:自制设备必须是学校开展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所需要的;

(二)利用效率较高: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原则上每学期不低于500人学时(机时),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原则上每学期不低于200人学时(机时);

(三)生产费用低廉:自制设备的最终造价要较大幅度低于市场定制价格;

(四)使用年限较长:自制设备不能为试制设备,使用年限原则上在五年(含)以上;

(五)推广前景较好:自制设备能产生较大的教学科研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第六条 自制设备立项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申请。学校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自制设备立项申报工作,研制人根据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提出立项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研制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自制设备项目,应邀请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2名参与论证);

(二)专家评审。资产管理部门组建评审专家,根据自制设备实用性、先进性、推广性、利用率、性价比及技术路线、进度安排等进行综合评审,并排序推荐;

(三)公示核实。对拟立项的自制设备项目进行为期5个日历日的公示,听取意见及建议,并核实有关情况;

(四)审批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核实有关情况不影响立项的,报学校审批同意,正式立项。

第七条 自制设备立项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自制设备的经费预算原则上每件不超过10万元;

(二)自制设备生产制作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自制设备经费来源于单位或个人自筹的,仍须报学校审批立项,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自制设备立项评审专家一般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4名成员及教务、科研、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劳酬费按照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获批立项后,自制设备项目组应严格按照立项申报方案及进度安排组织开展自制设备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工作。若建设内容(含技术指标、时间、经费等)发生变化或进行调整时,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加强自制设备中期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自制设备项目继续资助或停止实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 自制设备项目所在单位负责自制设备立项申报、制作过程、经费使用、设备使用等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自制设备项目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经费来源于学校预算经费的,购置元器件或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自制设备经费来源于科研经费的,购置元器件或材料按照科研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实施完毕后,应及时组织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进行资产登记建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自制设备成本费主要包括硬件费、研发费、辅助费等,其中:

(一)硬件费:主要指元器件、材料及辅助设施设备购置费等,原则上不低于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75%(软件开发除外);

(二)研发费:主要指设计、开发及研制劳酬费,原则上不超过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15%;

(三)辅助费:主要指差旅费、资料费、检验检测费、接待费等,原则上不超过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10%,其中接待费不超过自制设备成本费用的3%。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度,及时予以跟踪问效:

(一)启动费用划拨:自制设备项目获批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划拨总经费的50%用于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启动费用。其中5%作为前期立项组织经费,45%用于项目实施启动经费;

(二)中期费用划拨:中期检查评估合格者,继续给予经费资助,划拨总经费的40%用于完成自制设备后续制作工作;中期检查评估不合格者,限期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完成者继续给予经费资助,划拨总经费的40%用于完成自制设备后续制作工作。限期整改未完成者,冻结经费使用,终止项目组织实施;

(三)尾款费用划拨:自制设备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期满,组织开展自制设备验收工作,验收合格者,拨付尾款;验收不合格者,限期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者,拨付尾款。整改不合格者,停止拨付尾款,冻结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尾款划拨时间之日起,自制设备项目组在三个月之内须完成自制设备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自制设备项目实施完毕,自制设备项目组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作为验收入库的依据。财务决算超过经费预算的,由自制设备项目组自行负责解决;财务决算有结余的,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十八条 自制设备经费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对按期完成、整体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经费开支规范、手续完善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对在全国应用推广效果好的自制设备,给予自制设备项目组合同金额3%的一次性奖励。

(二)优先推荐参加教学、科研成果奖的申报;

(三)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优秀自制设备的参展参评。

   第二十条 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自制设备项目,学校还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中期检查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制设备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参与学校自制设备项目的立项申报,并根据造成不合格的主客观原因退还已发生的部分或者全部项目实施启动经费;

(二)对设计、开发、研制或改进期满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制设备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自制设备项目的立项申报,并根据造成不合格的主客观原因退还已发生的部分或者全部中期费用;

(三)对限期整改态度消极或拒不整改的自制设备项目负责人,除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追责外,还将在两年内冻结其自用仪器设备、元器件、材料等采购计划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制设备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自制设备项目组共同拥有。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或进行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进行有偿技术转让,其成果转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制设备取得的成果,可申报各级实验技术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等奖项。

第二十四条 自制设备若涉及专利技术、版权等有关方面的法律纠纷,由自制设备项目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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