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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01 11:41:5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分为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两大类,设备类别及分类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利用预算资金购置、建设,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充分挖掘仪器设备潜力,促进仪器设备合理流动和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重视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等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杜绝仪器设备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坚持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分管资产管理部门校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健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场地落实情况,参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仪器设备验收入库、登记建账、报废处置等工作,建立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财务部门定期核对机制,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负责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管理;

(五)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共用及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

(六)负责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立项审批、开发监管、效果评价,以及推荐优秀自制设备参展参评;

(七)负责锅炉、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监管;

(八)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负责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落实仪器设备管理责任,明确本单位责任人、使用人;

(二)根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三)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开展购置论证;

(四)负责购置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配合参与整体验收;

(五)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实物管理、使用管理、状态管理及维护保养、报废处置等日常工作;

(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共用具体管理;

(七)负责自制设备立项申报及研制过程监管;

(八)负责本单位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九)统计汇总本单位仪器设备信息,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及报表。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单位协作共享共用,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第三章  仪器设备配置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科学配置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实验和科研基本需求为导向,坚持“适用、适度、适当”的配置原则,鼓励购置国产设备,严格控制购置高精尖设备和进口设备。

第十条 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配置须进行必要性、先进性、实用性、合理性、安全性、效益预测、风险分析等可行性论证,杜绝资源浪费、利用效益不高等问题。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配置须按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审批,一经同意,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配置的,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纳入政府采购,规范购置程序,规避廉政风险。

第十三条 新配置的仪器设备,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方能交付使用和进行账务报销。各单位负责技术验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未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进行交付使用和财务报销。

第四章  仪器设备使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使用单位承担所属仪器设备(含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操作规程等,做好使用、维修等记录。特种设备要定期进行设备性能、指标校验和标定。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协作项目需要,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审批后可以借用。单位价值超过2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借用,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使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要拆改和分解时,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高度重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适时更新仪器设备状态,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完整性等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实现仪器设备动态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维修

第二十条 凡在质量保证期内,因非责任事故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有关售后服务条款,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交由采购部门负责协调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证期外,因非责任事故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教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维修

1.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维修费用从使用单位的运行经费中统筹列支;

2.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进入开放共享平台的教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使用单位提交维修申请时,需同时提供仪器设备近一学年教学实施计划及日常使用、维护记录等。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

1.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维修费用从使用单位运行经费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中列支;

2.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和使用单位运行经费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各自承担50%(进入开放共享平台的教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费用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科研及生产专用仪器设备维修

不论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大小,全部由科研团队、生产实施单位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四)公共区域设备的维修

不论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大小,全部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学校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使用单位办公设备的维修

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六)校办企业(公司)仪器设备维修

不论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大小,全部由校办企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七)出租、出借仪器设备的维修

经批准出租、出借的仪器设备,在出租、出借期间损坏的,由租借方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八)其他类型仪器设备维修

根据仪器设备性质、用途等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规定组织维修。

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开放共享平台的教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费用一律从开放共享专项经费中列支。开放共享经费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由使用单位自筹经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20万元及以上)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权限审批后予以维修立项。具体权限如下:

(一)维修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审批;

(二)维修预算在1万元(含)以上及5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签署维修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维修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使用单位签署维修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维修费用不得超过仪器设备资产原值的50%;超过资产原值的50%或单次维修预算达到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维修,须进行专项论证。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做好维修记录,严格按照维修要求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维修验收,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负责收集仪器设备维修更换的老旧元器件、部件等,维修结束交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第六章  仪器设备赔偿

第二十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具体事故认定情形如下: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的;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擅自动用仪器设备的;

(四)指导人员指导不当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六)因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发生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人必须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其中,发生丢失事故时,使用人应在丢失行为发生后48小时内同时向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使用单位要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损坏大型贵重精密及稀缺仪器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时,使用单位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按损坏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如下:

(一)仪器设备损坏的赔偿

1.损坏零配件的,按照零配件的市场价格及维修费用之和进行赔偿;

2.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3.损坏后不能使用的,其赔偿金额参照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执行。

(二)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责任系数。其中: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责任系数:根据导致仪器设备丢失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确定,范围为0-1。其中,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责任系数取0-0.5,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责任系数取0.5-1;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未达到折旧年限的,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10%,已达到使用折旧年限的,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5%。

第三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赔偿处理,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三)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属于共同责任造成的,应根据个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每学期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教职工无故拖延不缴者,由财务部门从其津贴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学生无故拖延不缴者,依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赔偿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收统支,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仪器设备报废处置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处置依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先审批,后处置”原则,审批相关材料作为财务部门调整账务依据。处置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原则上除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外,一般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仪器设备陈旧老化,其技术性能大幅下降以至无法正常使用,或其主要部件已损坏,修复价值不高的;

(二)仪器设备技术过时,已无法适应教学科研工作新需要的;

(三)仪器设备损毁严重,修复成本超过资产原值50%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报废的。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虽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废处置:

(一)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修复后可以继续使用且修复成本不高的;

(二)集中购置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集中申请报废的;

(三)因场地受限无法安装新购仪器设备,申请报废可以正常使用的老旧仪器设备的;

(四)仪器设备实物资产丢失而未完成赔偿处理的;

(五)其他不可以报废的情形。

第八章  仪器设备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使用单位年度考核、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依照《重庆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有关规定,学校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及时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重庆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科院〔2010〕163号)和《公共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重科院〔2012〕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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