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用具、装具等),以及图书(不分价值大小),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挤占挪用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遵循资产运行特点及规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发挥资产管理服务学校事业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统一所有、统一领导,授权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综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管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理体制,并建立“合理配置、定额管理、开放共享、有偿使用”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登记建账、验收入库、调配调剂、资产处置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信息化建设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及程序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资产使用维护的监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调剂,推动有关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五)研究建立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监督、指导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监管,以及资产总账及分类账管理;
(二)财务部门负责流动资产(存货除外)、货币性资产、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以及资产价值管理;
(三)基建部门负责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
(四)党政办公室、宣传、科研等部门负责有关无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
第九条 校内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以及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并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到人。其主要管理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资产管理相关数据填报等。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不含货币性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应科学合理,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原则上不得超标。货币性资产配置按国家及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需要;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重要资产及大额资产配置,需经集体研究提出配置需求,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审批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核定有校舍、设施、设备等资产配置标准的,全校根据核定的标准进行统一配置。对暂时未出台统一配置标准的,根据学校履行职能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未经批准超过标准配置使用国有资产的,学校将收取超额资源占用费。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建账入库时,使用单位负责技术验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验收。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资产配置的监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公共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及非公共资产使用单位承担所管辖国有资产使用维护的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动有关国有资产的开放共享,开展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动态调整资产账目及状态,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同时,还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及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国有资产变动交接的管理,发生机构整合、岗位调动、退休离职、领用人变化等情形时,须按规定履行变动交接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处置程序及账实调整
(一)审批权限:根据资产处置的现行管理制度规定,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总计3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校长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总计达到3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总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处置从其相关管理规定。若国家或重庆市出台新的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从其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对房屋建筑物、土地、公务用车、股权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不论处置金额大小,均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处置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专家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提交处置建议,报学校审批,并按审批权限规定履行备案报批手续。
(三)账实调整: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调整和资产实物注销;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统一上交学校,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在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或租赁给国有单位或政府需要评估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或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实施。资产清查具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资产报告及应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资产管理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第四十四条 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保值增值等方面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决制止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配置学校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四十七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致使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学校《效能问责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企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资产管理办法》(重科院〔201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