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使用移交及转固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以及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第二章 使用移交
第三条 使用移交是指基建工程项目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使用移交应在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由建设部门牵头,资产部门配合,保卫部门、信息部门、后勤部门、使用单位参与,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事项的交接工作。
第五条 使用移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完成施工设计图及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架、临时设施、除渣、去污等清理完毕并已退场;
(三)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准备完毕。
第六条 使用移交应进行资料移交、实物移交:
(一)资料移交
1.建设部门向资产部门移交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2.资料移交具体内容:
(1)《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或采购合同、工程竣工图纸、验收工作组会签表、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消防、人防、节能、电梯等专项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套;
(2)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含电子版竣工图纸)、面积测绘报告、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建设部门编制的资产使用、维护说明书(须明确工程项目维保期、维保单位、联系人)等。
(二)实物移交
1.建设部门向资产部门移交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2.实物移交具体内容:房屋建筑物、基础联体设备、配套环境以及可移动的配套设施设备、房屋钥匙、水卡、电卡、气卡等;
3.房屋建筑物、基础联体设备及配套环境移交时,需逐一登记造册,列明其名称、数量、金额等;可移动的配套设施设备移交时,需逐一分类造册(与购销合同保持一致),列明设备(仪器、设施)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含安装调试费)等。
第七条 使用移交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设部门准备移交资料和实物;
(二)移交工作组现场查验、核实,建设部门向资产部门逐项移交资料和实物;
(三)资产部门登记、整理相关资料后,根据竣工工程的使用功能规划及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向具体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及实物;
(四)资产部门向后勤部门进行物业管理移交。
第三章 转 固
第八条 转固分预转固和正式转固。预转固是指基建工程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财务决算的,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的行为;正式转固是指基建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完成财务决算后根据财务决算报告转为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状态,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施工合同规定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施工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十条 预转固应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待基建工程项目完成财务决算后,根据财务决算报告调整其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预转固,一般应具有工程验收记录、竣工结算书、项目支出清单、设备购销合同等要件。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完成财务决算后,财务部门应将财务决算报告报资产部门备案,作为转固登记的依据。
第十三条 转固由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资产部门负责转固登记,财务部门负责转固建账。
第十四条 转固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设部门准备转固相关资料,提出转固申请;
(二)资产部门对转固相关资料和申请进行核实,明晰项目主体及附属设施的资产分类明细;
(三)资产部门按照转固有关规定办理入固手续;
(四)财务部门办理转固建账。
第十五条 零星的改造修缮、装饰装修、提档升级等基建工程项目,其使用移交及转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部门负责解释。